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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等所急需的標準項目應當優先立項;支持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發揮標準在促進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中的引領作用……8月28日,標準化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對于一些關注度高的內容作出修改,回應了社會關切。
保障人身健康等標準優先立項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提出,制定標準必須注重保基本、保安全,對關系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所急需的標準項目應抓緊制定出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作如下修改:將修訂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本法;修訂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所急需的標準項目,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并及時完成。
支持制定社會團體標準
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對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作了規定。一些地方、部門、企業、專家提出,應當充分發揮企業和行業組織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制定團體標準,增加標準供給,并對制定團體標準予以必要規范。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修訂草案同時增加一款,對制定團體標準應遵循的原則、程序要求等作出規定。此外,修訂草案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企業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發揮標準的支撐作用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企業提出,應當發揮標準在促進技術創新、產業升級中的引領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重要行業、新興領域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修訂草案作出了兩處修改:增加一條“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規定;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增加“發揮標準對促進轉型升級、引領創新驅動的支撐作用”的規定。
制定標準應協調配套
修訂草案第十六條對制定標準應當符合的要求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部門建議,對這些要求予以必要整合,并保留現行標準化法中關于制定標準應當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一條分作兩條,規定: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制定標準應當做到有關標準的協調配套。
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企業產品、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公開其企業標準,并對未在平臺公開企業標準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一些地方、部門、企業、專家提出,要求所有企業通過統一的平臺公開其企業標準,沒有必要,也與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關于取消企業標準備案的精神不相符。有的意見提出,團體標準也應當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制度。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的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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